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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科护理涉及的法律问题
精神科护理涉及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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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行为是一种社会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规范才能实现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在医疗护理活动中,卫生立法一方面是对病人就医的权益、病人及家属的人身安全和控告医护违法行为等权利加以保护;另一方面也对医护工作者的从业权益、职业自主权以及正当医护活动中的人身安全等进行保护。法律控制可使护患双方明确地预见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以及违法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等。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的卫生立法不健全,在护理行为中存在着诸多的法律问题。精神科护理行为涉及到一般法律的广泛内容,同时又有它自身的特殊性。而广大精神科护士对法律赋予病人的权利、医护人员的权利等知之甚少,严重影响了对病人及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特撰本文,就精神科护理行为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扼要介绍及粗浅分析,以期对加强护士的法律意识能有所裨益。 

  一、精神病病人的权利

  许多国家对病人权利作了立法,而我国目前对此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此有所涉及,一般来说,病人应享有以下权利。

  1、 生命权,即病人有权得到医疗与护理:任何病人都享有医疗的权利,病人享有的医疗权应该是平等的。精神病病人可能是丧失了理智,可能会拒绝就医,但他的生命权依然不容剥夺,生命权是病人最基本的权利。

  2、 知情同意权,即认知权:通常情况下病人有权了解自己所患疾病的性质、严重性及预后等有关自身生死存亡的问题。病人的认知权是有条件、有限度的,对于影响、危及治疗信心的病情,应按保护性医疗制度的要求予以保密。多数精神病病人,由于自知力的受损而丧失辨认控制能力,不可能对自身病情有清晰认知,其知情同意权应予限制。

  3、 保密权,即病人对个人隐私有要求保密的权利:由于精神病病人的一些症状是违反社会习俗及道德准则的,极易受到社会的歧视和嘲笑,故精神病病人的隐私及病情更要求严格保密。

  4、 自主权,即对医疗措施的自主选择:显然这对部分精神病病人是不适宜的,对发病期丧失理智的精神病病人,治疗护理上应强调医护人员的干涉权,自主权对病人并不一定是根本目标。

  二、医护人员的干涉权

  为了保障病人的生命权,对某些拒绝治疗护理的精神病病人,医护人员可行使干涉权,甚至实行强迫治疗或保护性约束。干涉的原则一是有利于病人,二是不伤害病人,三是有利于治疗或康复。

  1、 封闭式管理:精神科病房的特点之一是限制一些发作期精神病病人的自由,有时需暂时约束病人,限制其活动范围。约束的动机是保护病人,预防其对社会及自身产生危害。约束应有适当限度,持续时间不宜过长,不能给病人造成伤害。

  2、 强迫性治疗及护理:执业护士必须保障对病人的治疗及护理,对拒绝医护的病人可强迫治疗,但特殊的医护措施及实验性临床治疗必须征得他的监护人的知情同意。

  精神科护士的干涉权同时也能部分地保护自身的安全,但并不能完全消除遭受伤害的危险。民法通则规定:精神病病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应以其财产或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护理行为中护士的生命财产损失应由病人的监护人承担赔偿义务。

  三、精神科护理涉及的法律问题

  法律规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必须恪守职业道德,重视病人的生命,尊重病人的人格。但是,如果职业道德教育滞后,又缺乏有力度的法律惩处,就有可能出现玩忽职守、侵害病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新刑法第335条规定:“医护人员由于严重失职,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精神科护理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失职行为和侵权行为,两者虽有区别,但互相有密切联系。

  1、 失职行为:主观上的不良作为或明显疏忽大意,造成严重后果者,属失职行为。

  ⑴ 对危急重病人,不采取任何急救措施或转院治疗,以致贻误诊断治疗或丧失抢救时机的行为是失职行为。精神病病人因服毒、外伤等急症就医,护士应按首诊负责的原则视具体情况具体处理,绝不能以其并非精神科情况为由,不请示医生便进行转诊,否则出现严重后果时便会导致法律责任。

  ⑵ 擅离职守、不履行职责,以致贻误诊疗或抢救时机的行为属失职行为。精神科病房常有意外情况发生,值班护士应按时巡视病房,严守岗位职责。若没能及时发现自缢病人致其死亡,或因失职造成病人走失并在外发生严重事故等,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⑶ 护理中由于查对不严或查对错误、交接班不清,以致打错针、发错药等是失职行为。精神科更应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因为精神药物毒性剧烈,错服后果严重,尤其年老体弱者,一、两片氯氮平便可能致死。

  ⑷ 不认真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使病人发生严重感染也属失职行为。精神病病人自我保护意识差、反应迟钝、体诉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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