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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责众,一百五十万余元如此“蒸发”?
 
作者:红月亮 于2005-12-24 下午 10:52:00发表在中国护士网     查看该作者所有文章


    一百五十万余元“金银升溢款”被作为集体财产给全体职工发福利奖金,中国人民银行灵宝支行五名责任人触及私分国有资产罪名。12月21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对这笔“金银升溢款” 为国有资产,判处马书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王战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裴晓鸽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张跃革和王雨田犯因情节轻微被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除裴晓鸽表示上诉外,其余四被告人均表示服判。(河南报业网讯12月22日)

    国有资产就不值钱?法律竟然如此宽容?5名主要责任领导没有一个实刑,其中3名缓刑,另外2名免予刑事处罚。这正似乎应了民间法盲的一句戏谑“法不责众”。一百五十万余元国有资产就在严肃而温柔的法律眼皮底下光明正大的“蒸发”了。孰可忍?孰不可忍?

    即使不懂得法律,依照传统的情理,借东西要归还,无论公家还是私人的。何况这并不是借,而是肆无忌惮地占用。滥发福利奖金本质上其实就是侵占和挪用公款。真正是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为了给下属发奖金福利,慷国家之大慨 ,于是皆大欢喜,其乐融融。得到实惠的下属自是拍手称快。奖金自然不会是平均分配,领导当然应该比下属得到的多,这样既中饱了私囊捞取了“好领导”,何乐而不为呢?这就是1999年至2001年长达3年时间无人举报的原因。

    据悉:五名被告人居然振振有辞:“金银升溢款”是向人民银行交售黄金的非合同户价款中的一部分,按照“自负盈亏”、“多退少补”的原则,灵宝人行理应与售金户进行结算。该金银升溢款既然属售金户的结算款,就不属国有资产。而且言之凿凿地认为国家对“金银升溢款”如何开支使用并没有明文规定,在实际操作中,该行将该项款额中绝大部分用于办公楼、库房建设和弥补办公经费的不足,已发放的员工工资、奖金、补贴、补助都是上级文件有明文规定或原则性规定的,五名被告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没有私分国有资产,因而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这简直恬不知耻的狡辩。原本属于售金户的结算款怎么就成了你们单位的“私有财产”?变成单位的“小金库”成为私人的“提款机”?为什么五名被告人敢于公然将这笔庞大的公款在短短3年就鲸吞殆尽呢?依照他们的心理,发奖金是经过班子集体讨论的,反正不是装入自己一个人的腰包,即使被抓住,法不责众,法律又能奈我何?巧妙地化“公”为“私”,逃避法律制裁,如此颇富心机地钻法律的漏洞不是暴露了法律的尴尬吗?

    好在法不容情。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拔款等形成的资产,本案中“金银升溢款”的收购资金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属于国家资金,在二次结算后对非合同户无合同依据而不能返还给售金户,处于无主状态,当然应属国有资产,而不是集体资产,对此国有资产,该行无权开支。本案已发放的93笔款项中,是灵宝市支行已从上级所拔的办公经费中将相关工资、补贴、福利等发放外,巧立名目发放的款额,该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数额达到私分国有资产罪规定的犯罪数额,故认定五被告以单位名义向全体职工个人发放“金银升溢款”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可是,国家法律就听任这一百五十万余元被瓜分而无动于衷吗?在数额上,尽管法条对“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未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对此作出司法解释,但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本罪确定为10万元作为立案标准,考虑地区的经济状况,私分国有资产的数额为150多万元,起码应认定其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应依法惩处。可是事与愿违,我们没有得到私分的公款被追回,或者非法所得被没收上缴国库的结果。仅仅最多每人罚款1万就做了交代令人费解.事实正如算计者所设想,果然,分下去的钱没有被追回。虽然被判缓刑于名声有些挂不住,但是毕竟实惠是人民币已经揣进私人腰包了啊?何况那些得到恩惠的下属依然会说自己的好。岂不是听到判决心情舒畅,没准计划下去与下属相聚开怀畅饮,热烈庆贺一番呢?

    一百五十万余元如此“蒸发”而被神圣的法律当场发布“赦免令”怎么能叫人民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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