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讯 (记者 李京 通讯员 文刀)“侮辱殴打护士可究刑事责任”、“泄露患者隐私要丢饭碗”、“建立护士执业记录”……日前已经出台的全国首部《护士条例》将于5月12日施行。这是记者在珠海市第二人民医院举办的专题讲座上获悉的。
殴打护士可追究刑事责任
2月2日,珠海市第二人民医院急诊科一位护士为酒精中毒患者拔针,遭到该患者的亲友殴打,身心受到巨大伤害。据悉,医护人员遭到殴打并非个案,我市已发生多起医护人员遭到殴打伤害的事件。
“虽然事情已经过去一个多月,但当事护士如今仍感委屈。”该院负责人表示,《条例》强调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正式施行后,此现象将有望得到遏制。”
据了解,《条例》的第三十三条规定: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泄露患者隐私将丢“饭碗”
《条例》明确要求,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违反条例规定的,将由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
(责任编辑:泰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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