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护士网 >> 医学频道 >> 医疗法规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修改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修改
www.china-nurse.com   佚名  健康报     

    本报讯 (记者钱 峰)卫生部近日通知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其中原为“报考人员应按本人试用期所从事的专业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修订为“报考人员应按本人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和与之相一致的试用期合格证明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第十三条原为:在军队所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应作为地方考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驻地附近考点办公室报名,并参加相应考试。在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符合报考条件的在编人员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可参照地方报考人员按规定在地方报考。修订为:在军队(含武警,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所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符合报名条件的现役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驻地附近考点办公室报名,并参加相应考试。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社会服务的军队医院聘用或试用的非现役人员,持所在军队医院出具的试用期合格证明可以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原第十五条第五款为: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修订为:非现役人员持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合格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第十七条原为: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连续两次(两年)有效。第三次(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除需提供原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外,还应提供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6个月并考核合格的证明。修订为: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当年有效。再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需重新在试用机构试用并提供考核合格证明。

             (责任编辑:泰雅)

推荐】【纠错】【打印】【关闭】【
    没有任何评论
护士网最新官方QQ群:31477950,38637929,33374104,欢迎加入!
发表评论
 用户:    标题   
用户登陆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付款方式 | 
Copyright©2003 - 2008 RUNSU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追日公司 版权所有
电话总机:010-51287092 67669458 邮箱:nurse@vip.163.com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芳群路11号太阳天地6楼606室
经营性网站备案单位编号 [040536] ICP许可证编号:B2-2005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