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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翠枝青梧桐树
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卫生标准
幽月儿 发表于 2008-1-17 23:27:00

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卫生标准

  1细菌菌落总数允许检出值见表1.

  表1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细菌苗落总数卫生标准

环境类别

空气
cfu/m3

物体表面
cfu/cm2

医务人员手
cfu/cm2

层流洁净手术室
层流洁净病房

≤10

≤5

≤5

普通手术室、产房、婴儿室、早产儿室、普通保护性隔离室、供应室无菌区、烧伤病房、重症监护病房

≤200

≤5

≤5

儿科病房、妇产科检查室、注射室、换药室、治疗室、供应室清洁区、急诊抢救室、化验室、各普通病房

≤500

≤10

≤10

传染科及病房

≤15

≤15

  2致病性微生物

  不得检出乙型溶血性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及其他致病性微生物。在可疑污染情况下进行相应指标的检测。

  母婴同室、早产儿室、婴儿室、新生儿及儿科病房的物体表面和医护人员手上,不得检出沙门氏菌。

医疗用品卫生标准

  1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或接触破损皮肤、粘膜的医疗用品必须无菌

  2接触粘膜的医疗用品:细菌菌落总数应≤20cfuglOOcm2: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

  .3接触皮肤的医疗用品:细菌菌落总数应≤200cfuglOOcm2;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

  4.使用中消毒剂:细菌菌落总数应≤100cfumL;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

  5无菌器械保存液必须无菌。

  6污物处理卫生标准:污染物品无论是回收再使用的物品,或是废弃的物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在可疑污染情况下,进行相应指标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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